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
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规定,体育总局组织修订了《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现将修订后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以比赛起始时间为准),请遵照执行。
此前颁布的《关于印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13〕177号)、《关于调整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15〕25号)、《关于调整健美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可授予等级称号小项的通知》(体竞字〔2015〕31号)、《关于调整击剑项目可审批等级运动员比赛名称和组别的通知》(体竞字〔2016〕81号)、《关于调整中国式摔跤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部分条款的通知》(体竞字〔2017〕74号)、《关于调整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18〕16号)、《关于调整和新增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19〕40号)同时废止。
体育总局
2021年5月23日
终审:HY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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