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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解读①|把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来源:南方+客户端 发布时间:2023-01-04 17:38:58 浏览次数: 【字体: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体育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南方+推出《体育法》系列解读,第一篇聚焦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相关内容。

  少年强则中国强。新《体育法》在总则中增设第10条:“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从宏观层面凸显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进一步强化了体教融合理念。

少年强则中国强

  发展需要社会通力协作

  据悉,关于第三章名称是保留原来的“学校体育”,还是替换成“青少年体育”,一直是本次修订的焦点。最终章名确定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充分说明发展青少年体育,不仅需要学校的努力,也需要家庭、社会的通力协作,学校不应该成为学生进行体育锻炼的唯一场所。

  广东省体育局青少处处长王俏飚表示,把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置身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提出“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一方面从法律层面保障、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

青少年体育发展需要社会通力协作

  另一方面,新修订的《体育法》把青少年体育和学校体育并列,深刻阐明了青少年体育与学校体育的辩证关系,这充分体现了国家重视青少年发展、对青少年体育工作的基础性地位和战略性意义有了更加深入、全面和准确的认识。同时立足于“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重点抓好学校体育主阵地,全面深化体教融合,对学校体育、青少年体育提出了更加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更高的工作任务。

  明确配备学校体育“软硬件”

  新《体育法》第三章共15条,其中10条直接规定学校的相关职责。

  “开齐开足体育课”“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具体约定了学生校内体育活动的“量”;“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俱乐部……有条件的可组建高水平运动队”“鼓励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体育交流活动”,则对高质量发展学校体育提出更高要求。

鼓励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体育交流活动

  同时,新《体育法》还对体育教师的待遇、教练员的岗位设立、聘用优秀退役运动员、配置场地器材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对于学校体育发展的软件和硬件,通过法律层面予以明确规定,确保了相关活动的正常、有效开展。

  科学合理地设定体育科目考核机制,对推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体育法》规定,“国家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建立符合学科特点的考核机制。”行为主体上升为“国家”,考核机制升级为“统一水平考试”,明显提升了体育科目在各学科中的地位和重要性。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将进行等级评价

  在促进体教融合方面,新《体育法》要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并提出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体育专业人员等为青少年提供体育培训等服务。

  如何规范体育培训服务机构?王俏飚介绍说,广东一直高度重视社会体育组织的发展,尤其是注重培育优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社会体育机构。为进一步掌握我省青少年社会体育组织发展现状,自2020年7月起组织开展青少年社会体育组织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目前已有2200多家机构进行了登记备案。

不断规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双减”改革工作以来,为规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省体育局组织专家组研制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召开专家研讨,组织线上座谈等方式,征询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院校专家、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意见建议,拟制完成征求意见稿后,向各地级以上市体育、教育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吸纳部分意见建议,形成送审稿,并提请省司法厅进行合法性审查,于9月13日联合省教育厅正式印发《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审核办证流程,省体育局与省教育厅等厅局联合印发《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指引(试行)》。未来积极配合落实“双减”工作,不断规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开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服务质量等级评价等方式,努力促进青少年体育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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