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现有体育场馆设施的功能,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体育场馆是指本省公办性质的各级各类学校用于体育教学、训练、竞赛、课外体育活动的室内外体育场馆及其配套设施。 本省其他性质的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符合开放条件的学校在保障正常教学、训练、竞赛、课外体育活动以及学校其他各项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设施。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学校,可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设施。 (一)具备一定体育场馆设施条件,体育设施完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标准。 (二)学校所在区域内缺乏公共体育场馆设施。 第五条 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对象主要是学校周边社区居民和社会团体组织。 第六条 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的学校,应将开放的体育场馆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按隶属关系报教育、体育、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指导性和扶持性政策,鼓励和引导开放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各级教育、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牵头组织成立由相关单位参加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小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物价、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收取的费用予以规范管理。民政、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学校做好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将所辖区域内的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帮助协调有关开放事宜。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协助学校共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有序地引导群众进校锻炼,教育社区居民(村民)爱护设施、注意安全、遵纪守法。 第十二条 开放学校应成立工作小组,建立开放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资产、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开放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 开放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自行管理、与街道社区联合管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等方式实施开放工作。 第十四条 开放学校除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和寒暑假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设施外,有条件的学校每天开放时间应不少于2小时。 第十五条 开放学校应向社会公示开放时间、开放项目与收费标准。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因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开放的,应提前向社会告知。
第五章 收费与使用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可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并向社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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