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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体育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时间:2013-01-27 01:55:24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执法主体:广东省体育局
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 据

备注

1

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三)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3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4

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4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条

 

5

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条

 

6

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一条

 

7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九条

 

8

(一)外国团队在登山前未为随队的中国公民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并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要求落实保护山区自然环境的各项措施。
外国人登山,未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山峰和路线进行攀登,不得攀登其他山峰,不得越过批准的路线;外国登山团队之间不得互相转让攀登的山峰和路线;
2.外国登山团队不得吸收本团队以外的队员;
3.如要求展现外国团队所在国国旗,应当经中国国家体育总局同意,并同时展现规格相当的中国国旗;
4.使用山峰的名称和高度,应当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
5.保持登山路线和营区的环境卫生,不得自行在登山活动区域安放纪念品和其他物品;
6.将登山活动的结果和登山过程中的意外情况及时报告国家体育总局和中方签约单位。
外国团队应当为随队的中国公民提供医疗、急救以及必要的宿营、炊事用具。
(二)未经我国联络人员同意,外国团队自行解雇随队的中国公民或者停发津贴。中外联合团队向随队的中国公民提供医疗、急救和宿营、炊事用具的办法,未由组成中外联合团队的各方协商。

警告,罚款,停止登山活动等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9

(一)登山附带科学考察和测绘的,在办理登山申请的同时,未向国家体育总局申报科学考察和测绘计划,或由国家体育总局分别转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家测绘局审批。
(二)科学考察和测绘计划未经批准,外国登山人员对所经地区的生物、岩石、矿物、冰雪、水样和土样进行系统观测,采集标本、样品、化石,或进行测绘活动。
(三)外国团队、中外联合团队登山附带科学考察的,未通过中方签约单位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提供或未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提供下列样品和资料:
1.采集的标本、样品和化石的清单;
2.发现的动植物新种或者特殊动植物的类群;
3.采集的动植物新种正模式标本、特缺动植物类群的标本;
4.标本、样品、化石的室内分析结果;
5.登山附带考察的音像资料复制本。
(四)外国团队、中外联合团体登山附带测绘的,未通过中方的签约单位向国家测绘局提供或未向国家测绘局提供测绘成果为副本或复制件。

警告,罚款,停止登山活动等;没收采集的标本、样品、化石和资料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0

  1. 在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字样。
  2. 在健身气功活动中进行带有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借机聚敛钱财。
  3. 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
  4. 销售未经国家指定的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售“信息物”。

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1

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

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2

未经体育行政部门许可,擅自举办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的

由省或者举办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罚款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一览表

序号

许可项目

办理时限

依 据

备 注

1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8项
2、《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十条

 

2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
2、《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302项

 

3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7项
2、《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4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

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6项
2、《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五条

 

5

射击体育运动资格审核

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300项

 

6

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5项
2、《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七条

 

7

开展业余无线电台活动资格审核

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299项

 

8

专门从事航空体育运动资格核准

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2、《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301项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序号

行政行为项目

依 据

备注

1

对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优秀级者颁发证书和奖章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第十四条

 

2

对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的表彰奖励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

 

3

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条

 

4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表彰、奖励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五条

 

5

对获得相应等级的测定者颁发证书、证章

《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6

对施行《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成绩显著个人和单位的表彰、奖励

《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7

一级裁判员称号授予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8

射击运动枪弹的配售调拨

《关于规范民用枪支配售调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9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八条

 

10

对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同意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11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查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十条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12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初审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13

对在健身气功工作中做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4

申请审定批准健身气功功法初审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九条

 

15

划定供攀登的山峰并公布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四条

 

16

省级各单项比赛核准

1、《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二)第281项

 

17

省各单项后备人才基地重点班核准

1、《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二)第282项
2、《广东省业余训练重点项目布局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

 

18

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任职条件审核

《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19

一级运动员、裁判员审批

1、《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五条
2、《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20

国际运动健将、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申请材料审核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五条

 

21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公共体育设施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参与竣工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二)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和个人不按本条例规定办理体育设施备案手续的;
(三)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用途,或经批准同意后未按原设施面积和标准建设偿还的;
(四)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拆迁公共体育设施,或经同意拆迁后不按本条例规定新建偿还的;
(五)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期满后不按本条例规定恢复原有功能或不缴纳补偿费的;
(六)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二条
2、《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2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

 

23

社会体育指导员违反下列规定的,批评教育、撤销其称号,并收回证书、证章、荣誉奖章:
1、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法律与社会公德,热心社会体育事业,积极从事社会体育工作。
2、依照下列规定从事社会体育工作:(1)义务从事社会体育的指导工作;(2)可以开展体育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组织管理以及体育表演、体育咨询等有偿服务,并可按照相应的技术等级称号收取不同的报酬;(3)在取得当地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可以开展经营性体育活动。(4) 可以应聘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担任社会体育指导工作。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六条

 

24

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

 

注:以上内容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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