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广东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艺术体操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广东省青少年训练竞赛中心
广东省学生体育联合会
二、承办单位:待定
三、协办单位:广东省体操技巧协会
四、竞赛日期及地点:
日期:2011年11月
地点:待定。
五、参赛单位:
2010—2012年度省级艺术体操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六、竞赛项目:
个人全能项目
绳、球、徒手
七、参赛条件:
(一)参赛运动员必须是1999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在读在校学生。
(二)各运动队参赛运动员必须是按照全日制学校课程上课,并有来自同一所报名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在读学生,且思想品德好、文化课考试成绩合格,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并适宜参加所报项目的比赛者。
(三)寄读生以及在报名前已被省、市和部队专业队正式吸收的学生、各级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均不得报名参赛。
(四)凡2010年9月1日后从外省转学入广东省就读的学生不予参赛。
(五)凡参加过全国城市运动会的运动员及获得广东省第十三届运动会艺术体操比赛前六名者均不得参赛。
八、报名办法:
(一)以学校为单位报名参赛,每所学校可报领队1名,教练员2名,男、女运动员报名人数不限。
(二)各参赛学校于赛前20天,将电脑打印的报名表、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分别寄至广东省青少年训练竞赛中心(地址:广州市较场西路16号,邮编:510056,电话:020-83822556,联系人:佘小萍),同时将加盖学校公章的报名表扫描后发至sxp_sally@163.com。逾期报名不予受理。
(三)必须使用大会统一的报名表格,竞赛规程、报名表格请在http://tyj.gd.gov.cn公告栏“广东省青少年训练竞赛中心文件/通知/信息管理系统”下载,并使用电脑打印加盖单位公章,手写表格及自制报名表不予以受理。
(四)运动员名单将在报名截止日期2天后在网上(http://twy.gdedu.edu.cn和http://tyj.gd.gov.cn)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主办单位受理各参赛单位对运动员资格的申诉;比赛期间继续接受对运动员资格的申诉,但仍允许运动员继续比赛,对申诉实行赛后处理,如属实则取消该队比赛成绩名次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有关个人及参赛单位,其他队伍获奖名次不变。
(五)运动员资格由参赛学校及所在市教育局严格审查,如发现有违反规程规定、违反学生体育比赛赛风赛纪现象者,按《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试行)的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罚;
九、竞赛办法:
(一)只进行个人全能项目自选动作的比赛。
(二)采用2010版国际评分规则进行评分。
(三)凡已注册报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不得无故退出比赛,如需要退出当次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的伤病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计算三项成绩的总和,录取各组别的前8名;若成绩相同,则名次并列;
(二)各单项分别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各项目报名人数在8人以下(含)减一录取,报名人数8人以上但实际参赛不足8人,按实际参赛人数全部录取。
(三)计分办法:单项前八名分别按9、7、6、5、4、3、2、1计分。
十一、报到:
(一)各参赛单位于赛前两天、裁判员(包括各校所派裁判员)于赛前三天到赛区报到(报到地点另行通知)。
(二)运动员报到时须交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学生学籍表复印件(复印件上分别加盖学校和所属市教育局(或体卫艺科)公章,并有加盖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名),缺证者不得参赛。
(三)交验领队、教练员、运动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往返赛区途中及比赛期间)以及运动员的医院体检健康证明。
(四)报到当天晚上7:30召开技术会议,地点另行通知,请各单位各组别派1-2名代表参加。会上宣布竞赛有关事宜及最后确认所报运动员参赛项目,确认时不得改项、换人和增加项目及人数;
(五)报到时需交纳材料
运动队报到时先上交以下材料并支付有关费用后才能注册和入住酒店:
音乐:各单位必须按规则的要求,将运动员的每一套动作的音乐录制在CD的开头部分,并注明单位、姓名、项目和音乐名称。也可交录音带,各单位要对录音带和CD的速度和质量负责,请自带备用的CD。
难度表:上交每位运动员每套动作一套难度表,由大会负责复印。难度表一经上交不得更改。
十二、经费:
(一)食宿标准:在编参赛人员在报到时向大会缴纳食宿费(标准:每人100元/天)。
(二)参赛队伍其他费用自理。
十三、保险:
参加本次赛事的所有运动员必须在学校所在地保险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往返赛区途中及比赛期间),在报到时向大会交验保险原件,并上交复印件。
十四、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员:
(一)仲裁委员及主要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负责;
(二)裁判员自备裁判服;
(三)各参赛单位所派裁判的交通费、食宿费、裁判酬金由派出学校负责;
(四)各参赛单位选派的裁判员必须与运动员报名时一同上报。
十五、执行《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条例》。
十六、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七、本规程解释权属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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