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广东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篮球锦标赛竞赛规程
广东省学生体育联合会
二、承办单位:广东工业大学(大学城)
三、竞赛日期及地点:
(一)日期:2011年7月29日—8月5日
(二)地点:广东工业大学(大学城)
四、参加单位:
2010—2012年度省级篮球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五、竞赛项目:
男子篮球
六、参赛条件:
(一)参赛运动员必须是1992年9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出生的在读在校学生。
(二)各运动队参赛运动员必须是按照全日制学校课程上课,并有来自同一所报名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在读学生,且思想品德好、文化课考试成绩合格,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并适宜参加所报项目的比赛者。
(三)2011年高中(含中职)毕业的学生、2011年秋季入读高一或初一(含中职)的学生、往届毕业生、补习班学生、寄读生以及在报名前已被省、市和部队专业队正式吸收的学生、各级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均不得报名参赛。
(四)凡2010年9月1日后从外省转学入广东省就读的学生不予参赛。
(五)获得2010年广东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篮球比赛前六名者均不得参赛。
(六)运动员资格由参赛学校及所在市教育局严格审查,如发现有违反规程规定、违反学生体育比赛赛风赛纪现象者,按《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的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罚。
七、报名办法:
(一)以学校为单位报名参赛,每所学校限报1队,各队限报领队1名,教练员2名,运动员16名(联席会议上确认12名参赛,且最终参赛运动员为10至12名)。
(二)各参赛学校于7月10日前将电脑打印的报名表、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寄至省青少年训练竞赛中心(地址:广州市较场西路16号,邮编:510056,电话:13570033998、13922409864,联系人:吕璇、孙天华),同时将加盖学校公章的报名表扫描后发至gdxjzxqiulei@gmail.com。逾期报名不予受理,报名后不得换人。
(三)必须使用大会统一的报名表格,竞赛规程、报名表格请在http://tyj.gd.gov.cn公告栏“广东省青少年训练竞赛中心文件/通知/信息管理系统”下载,并使用电脑打印加盖单位公章,手写表格及自制报名表不予以受理。
(四)运动员名单将在报名截止日期2天后在网上(http://twy.gdedu.edu.cn和http://tyj.gd.gov.cn)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主办单位受理各参赛单位对运动员资格的申诉;比赛期间继续接受对运动员资格的申诉,但仍允许运动员继续比赛,对申诉实行赛后处理,如属实则取消该队比赛成绩名次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有关个人及参赛单位,其他队伍获奖名次不变。
八、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中国篮球协会审定的最新《篮球竞赛规则》。
(二)六队以下(含六队)采用单循环赛制,六队以上根据编排原则及实际报名情况,采用分组单循环,然后进行交叉淘汰附加赛。
(三)采用4×10分钟的比赛方式,各节休息时间为2分钟、10分钟、2分钟。
(四)第一阶段比赛,各队伍最终确认参赛名单的所有运动员必须上场比赛(若为单循环则为前二轮比赛),每队必须分成A、B两组,各组6名队员分别参加第一、二节的比赛,每名队员参赛时间不少于4分钟,第一、二节上场队员不能重复;如出现因伤或犯规等情况,个别运动员需重复上场时,由对方教练指定替换队员;第三、四节不做规定。如达不到此要求的参赛单位,则判0-20输给对方,如对方得分为X(X﹥20),则对方以X-0胜;双方都达不到要求,则均不允许再参加下一轮比赛。
(五)比赛服装要求:各队必须准备深、浅颜色统一,前后号码(实心)清晰的比赛服装两套(报名时注明颜色)。
(六)比赛用球根据要求,另行通知。
九、名次计算办法:
(一)胜一场得2分,负一场得1分,弃权得0分,按积分多少排列名次,积分多者列前。
(二)二队积分相等时,以二队相互比赛的胜负确定名次,胜者列前。
(三)若二队以上积分相等,则以相互间的比赛成绩来确定名次,胜者列前。如仍相等,则以相互之间比赛的得失分率来确定名次。若再相等,则计算这些队在组内或全部比赛中的得失分率,得失分率高者列前。
十、录取名次与奖励:
录取前八名并给予奖励
十一、报到:
(一)报到:各参赛队伍、裁判员于赛前一天到赛区报到。
(二)报到时交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健康证明原件,学籍表复印件(复印件上分别加盖学校和所属市教育局(或体卫艺科)公章,并有加盖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名)。缺证或资料不齐者不得参赛。
(三)领队、教练员与裁判长联席会议于报到当天下午15点召开(地点另行通知)。
十二、经费:
(一)食宿标准:在编参赛人员在报到时向大会缴纳食宿费(标准:每人100元/天)。
(二)各参赛队伍其他费用自理。
十三、保险
参加本次赛事的所有运动员必须在学校所在地保险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往返赛区途中及比赛期间),在报到时向大会交验保险原件,并上交复印件。
十四、仲裁委员及裁判员:
仲裁委员、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负责。
十五、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六、本规程解释权属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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